(3)其他因行政监管不力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的案件,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招标活动违反法定标准和程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则应当提起行政公诉,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24]章志远:《行政诉讼构造类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25]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44页。[35]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因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不仅可具有行政计划那种信赖利益,还有宪法赋权,并且还具备各级权力机关对地方事务决定权的运用。行政计划,又称行政规划、行政设计,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计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而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一级的规划中,随着对象的缩小,逐渐可具体到个人身上,从而为相关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达到具体性的成熟起诉要件提供可能。[2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03页。而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中期调整本级规划内容时,也应对上级规划的相关内容予以参考或者用其来解释本级规划的有关内容。
而在地方,从中央到县级地方各级人民大表大会都有权制定辖区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还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变更。在受理阶段,法院对原告的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而不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此,法国通常适用如下规则(自1900年7月17日的法律以来):如果行政机关受理了当事人的请求但并未作出任何回应,则四个月的期限届满后,该沉默行为视为行政机关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
其中,维权紧急审理程序是本次改革的创新,对法国行政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程序的简化是紧急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紧急审理制度依其而存在。此外,法官还可能在举证方面协助被告,以弥补行政相对人在面对强大行政机关时的弱势地位。解释之诉——行政法院负责解释所提交的法律文本。
在法国,行政诉讼系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有效监督方式,也是公民在权利受侵害时获得救济的必要程序手段。换而言之,后者仅作为先决事实裁判。
(三)以判例为主要法源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以法典为根本依托。与司法法官不同,行政法官并不享有终身不可罢免权。一般而言,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职能要优于司法职能,而上诉行政法院和初审行政法院则刚好相反,司法职能要优于行政职能。一般而言,庭审奉行职权主义、书面主义、公开及对席等四大原则。
为了使法官能够在简单的案件中节省时间,以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整体审理速度和效率,法国在1995年的一项有关诉讼程序改革的法律中将独任法官制引入非紧急情况下行政案件的审理。在此情况下,行政法官可发布命令规定行政机关‘在一个确定的期限内作出一项新的决定,但行政法官仅限于确定作出决定的期限,而不发布作出何种行政决定的命令。一如前述,行政法院和司法法院在职权管辖上存在交叉和分歧。例如,政府特派员、当事人及律师均可口头表达一定的意见,但以不涉及新事由或新诉讼请求为限。
在法国学者看来,行政事项复杂、变化迅速,不可能用成文法予以囊括。从这个意义上讲,厘清混乱成为法国行政诉讼法学者的一大要务。
在学说上,共和历8年所确立的行政裁判制度又称为保留裁判制度(le système de justice retenue),意即行政首脑保留了对行政裁判的最终决定权。但最高行政法院则持完全相反的态度,要求刑事法院将此类案件移交行政法院审理。
为杜绝这一风险并保障行政司法的独立性,法国通过1872年5月24日的法律最终撤销了保留裁判制度,并将裁判权委付于行政法院,即设立了所谓的委任裁判制度(Le système de justice déléguée)。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行政司法的独立性受限,国家元首可随时修正或推翻国家参事院所作出的决定。之所以否决第一项建议,是因为法国立法者担心此举将导致司法法院的权力膨胀,并可能干扰行政系统的日常运作。立法者设立这一机制的初衷在于确保权力分立,但也引发了行政诉讼与普通司法诉讼相对复杂的管辖权交叉及冲突问题。一般意义上的越权之诉和行为不存在宣告之诉为主诉,而合法性判断之诉则为从诉。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违背了管辖权分配的相关原则,则诉讼请求将因该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而被驳回。
法国判例及立法还确立了行政诉讼程序的若干客观要件:1、管辖要件法国的判例和立法对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及初审行政法院各自所拥有的管辖权(包括职权管辖和地域管辖)作了十分精细的规定。仅就学术研究而言,其已成为比较行政诉讼领域必不可少的研判素材。
的确,在行政诉讼中,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决定具有先行执行力原则这一法律武器而使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未得到足够重视。三、紧急审理法官裁定采取的措施为临时性措施,不对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决,而且其裁定也不具有既决力,主诉审法官仍然保留对案件进行自由审判的权力,不受该临时措施的影响。
还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则必须进行诉前的调解。在从诉讼管辖、起诉、预审、庭审乃至判决等依次递进的诉讼进程中,各种学说、判例、原则、例外、例外的例外等令人生畏。
撤销之诉——行政法院负责撤销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行为。例如,除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限制公民的权利自由,否则视为违法。因此,言辞主义在庭审程序中被降至最低限度。例如,根据1872年5月24日的法律,行政法院虽被赋予完全的管辖权,但驻省代表依然被视为一般法律上的行政法官,市民应首先向其提交诉状。
其中,历史、制度、特色与挑战构成法国行政诉讼研究的基本框架,系比较行政诉讼的基本逻辑起点。(三)预审程序及原则 [4]预审程序指在正式开庭前,为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及法律问题而由预审法官研读相关诉讼材料并采取相应预审措施以使案件处于可以判决状态的诉讼程序。
3、对席主义原则行政法官应保障双方当事人在预审程序中的平等地位及对等的辩论机会。行政法院在其判决书中惯用的词句是:不由行政法官向行政机关发布命令。
案件报告人系由法院院长为每个案件指定的法官。权限冲突法院便在这一意义上设立。
否则,纠纷将始于管辖争议,终于裁判争议,国家的司法权配置也必将一团混乱,更勿逞司法权威和权利保障等司法目标例如,除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限制公民的权利自由,否则视为违法。(三)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欧共体法院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协调问题。三、紧急审理法官裁定采取的措施为临时性措施,不对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决,而且其裁定也不具有既决力,主诉审法官仍然保留对案件进行自由审判的权力,不受该临时措施的影响。
其二则是设立既独立司法法院又独立的行政机构的特别法院,由其负责行使行政裁判权。此外,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在判决既判力方面也存有极大争议(参见1996年2月2日的法律)。
早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法国著名的公法学家爱德华·拉费里埃(Edouard Laferrière)便在经典作品《行政法院及诉讼总论》(《Traité de la juridiction administrative et des recours contentieux》)一书中将行政诉讼按性质分为四类:完全管辖之诉——行政法院行使与普通司法法院类似的职权,负责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讼案件作出裁决。而且,独任法官还可以随时将在其看来含有重大或者疑难问题的案件移交合议庭集体审理,以使案件得到更为恰当的解决。
法国行政诉讼中涉及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则便有数十条,涉及方方面面,既有职权管辖,又有地域管辖,既有指定管辖,也有移送管辖。在从诉讼管辖、起诉、预审、庭审乃至判决等依次递进的诉讼进程中,各种学说、判例、原则、例外、例外的例外等令人生畏。